技術轉讓合同包括什麼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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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是指一方將另一方當事人擁有的一定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通過支付一定的金錢或者使用費的方式,將知識產權轉移到自己的手中的合同。一般來説,轉讓的都是專利權,因為專利權包括了發明創造的等的技術知識。所以專利轉讓合同一般包括專利權的轉讓合同、專利使用許可轉讓合同、給專利技術的轉讓合同等幾種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什麼類型

技術轉讓合同的主要特徵有以下幾個方面:(1)、轉讓的是無形物,技術這類知識產權最大的特徵就是無形,這是知識的價值。(2)、技術轉讓合同轉讓的是一種知識成果,並不是對技術所有權的轉讓,尤其是專利使用權轉讓合同,這種轉讓只是轉讓了使用權,並沒有將所有權一併轉讓,所以當轉讓合同簽訂後,原來技術是所有者並不喪失該技術的所有權。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之前,該項技術就應該是被轉讓方掌握了的技術成果,而不是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該向技術仍然處於研發的狀態,如果技術尚在研發狀態,那麼簽訂的合同應該是技術開發合同。轉讓的技術可以是各個行業的技術,比如醫療衞生、工業、農業、環境保護、國防建設、交通運輸等等,範圍十分寬泛。

1、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享有的專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一定的金額的合同,這種轉讓是將專利的所有權進行轉讓,轉讓完成之後,原專利權人不再享有專利權,受讓方成為新的專利權人。

2、專利權申請轉讓合同,是指轉讓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另一方,另一方給付相應的價款的合同。這種轉讓是將申請權進行了轉讓,受讓方接受轉讓之後,向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成為專利權人,與專利權的轉讓繼受取得專利權是不一樣的,這是直接通過申請取得了專利權。

3、專利使用許可合同,這種合同是指專利權人通過授權使用的方式,允許受讓方在一定的時間、地域範圍內使用轉讓方的專利,受讓方需要向轉讓方支付一定的價款但是專利的所有權仍然在轉讓方手裏。這種轉讓合同包括好幾類:

(1)、獨佔使用許可合同。這種合同是指,轉讓方允許受讓方在一定的時間、地域範圍內排他性的使用專利,這種排他性是排除一切人,即使是轉讓方頁不允許在同樣的時間,同樣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已經轉讓的專利。

(2)、排他刑許可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允許受讓方在一定的時間、地域範圍內排他性的使用專利,這種排他性沒有獨佔的排他性強,即轉讓方可以同樣的時間,同樣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已經轉讓的專利。

(3)、普通許可轉讓合同,這是指,轉讓人將專利轉讓給受讓人後,還可以繼續將專利轉讓給其他第三人使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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