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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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是什麼?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典》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二、無權代理中第三人享有什麼權利?

1、催告權。催告權是指在無權代理中,第三人有權向被代理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答覆是否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如超過期限本人未予答覆,即視為被代理人拒絕承認,被代理人也就喪失追認權。

2、撤銷權。撤銷權是指第三人有權在被代理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撤銷其與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一旦行使撤銷權,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認權。行使撤銷權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而仍與其為法律行為的第三人,即惡意第三人,法律無賦予其撤銷權的必要,如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來實施民事行為,或者簽訂了其他的合同條約,這種情況是否最終有效,也要看被代理人是否選擇追認,如果發生了一些比較嚴重的損失,或者造成了法律後果,如果被代理人不選擇追認,那麼這個後果最終是由無權代理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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