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社無償租地合同無效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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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合作社無償租地合同無效的因素有哪些?

農民合作社無償租地合同無效的因素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訂立的原則

1、平等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八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 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

2、自願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 自願約定。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 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3、公平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 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5、善良風俗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包括以下內涵:第一,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第二,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各地成立農民合作社的目的都是為了提高全體村民的經濟收入,像是這種情況也可以判定為屬於村集體用地,所以,凡是成立農村合作社的基本上都是可以無償使用村集體的土地的。在政府部門的組織下,不可能去簽訂一份和國家法律制度相違背的無償用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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