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屬於買賣合同嗎 - 二者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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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屬於買賣合同嗎?二者區別有哪些?

技術合同屬於買賣合同嗎?二者區別有哪些?

技術合同不屬於買賣合同,技術合同和買賣合同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主要對產品或服務的技術內容進行規範的.技術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一般應考慮所屬行業的規範,但現在還沒有專門的管理條例。

2、特徵不同

買賣合同的特徵是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不需要交付標的物,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3、範圍不同

協議比合同的範圍要大,合同強調是平等主體間,協議不一定,但這種區分實際上毫無意義。

二、技術合同一般包含哪些內容

1.名詞和術語的解釋。很多人不重視這一條款,以為這只是律師們多此一舉。事實上,技術合同中往往會涉及很多專有名詞和技術術語需要説明,另外還會涉及到一些通用名詞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義。這些都是律師們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而積累起來的十分有價值的內容。

2.項目名稱、內容、範圍和要求。此條似乎比較簡單,其實不然,尤其是技術功能及相關具體要求的描述必須精確、詳細、具體,沒有歧義。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對於技術風險較小的項目應當明確項目完成的總進度和每一階段完成的進度,並直接與違約責任相聯繫。對於技術風險較大的項目也應當有相應的時間要求,這樣在約定的時間裏若不能完成相應的技術開發工作,雙方可以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或者合同如何變更履行。

4.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約定雙方的主權利義務外,還應當約定雙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對對方的工作等。通常應當指定項目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5.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保密條款是技術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條款,保密義務也應當是雙方的,而不是單方的。保密條款應當對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等進行定義,應當約定保密義務的範圍、方法、保密處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濟等內容。

6.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開發合同必備條款,應當區分技術能力和技術風險,明確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以及控制風險的措施。

7.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這是直接關係到受託方利益的條款,需要謹慎約定。一般應約定: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對於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也要明確約定。對於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閲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8.驗收標準和方法。一般應根據技術特點約定分階段驗收、試運行(生產)以及相應的技術服務。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違約責任應當具體明確,不要只是簡單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經濟損失。通常應當約定延遲支付、延遲交付、不能交付等違約責任,計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解決爭議的方法。除協商、調解外,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可供選擇,各有利弊。

除了上述必備條款外,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應當列為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以備合同履行或者解決爭議時參考。

三、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但是協商往往難以達成,並且協商達成的協商只是新的一種合同,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容易反悔。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定,並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仲裁較訴訟比較有效率。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故而結合全文的論述就能夠直到,技術合同不屬於買賣合同,它們二者的區別首先從概念不同作為開始,直到二者的範圍不同為結束。一共三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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