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和行紀合同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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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和行紀合同有哪些區別?

買賣合同和行紀合同有哪些區別?

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相對容易區分。買賣合同是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行紀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行紀合同的本質,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我國目前比較常見的行紀合同有以下幾種:

(1)代銷、代購或者寄售合同;

(2)證券經紀行為;

(3)期貨經濟行為;

(4)委託拍賣行為,也就是拍賣公司和貨主、物主之間的關係。拍賣公司與競買成功的人是買賣合同關係。

買賣合同: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例如:從某商初購買了一件上品,這種行為之間是買賣合同。

行紀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例如:委託第三人把自己的產品放在第三人的平台上賣,然後向第三人支付報酬所成立的合同就為行紀合同。

二、行紀合同和信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前者為合同關係,後者為財產管理關係。英美法上的信託類似於大陸法中的某些他物權制度。

(2)前者的當事人為行紀人與委託人,後者的當事人則有信託人、受託人和信託受益人三方。

(3)前者中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要件,並且委託人的財產所得利益歸委託人享有;而後者則須以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為成立要件,且取得該財產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財產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責任不同。違反行紀合同,主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英美法的信託制度中則有完全不同於合同責任的信託責任。

行紀合同和買賣合同在本質上存在差異,行紀合同主要是合同關係,但信託合同主要是財產管理關係,行紀合同的主體有兩方面,一個是行紀人,一個是委託人;但信託合同的主體有三方面,一個是信託人,一個是受託人,還有一個是信託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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