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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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注重契約精神的社會,簽訂合同是人們保障自身利益的普遍行為,而合同的存在就是為了規範人與人相處過程中對於一定事件的處理方式。為更方便解決將來有可能發生的爭端提供可靠的解決依據。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就未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嗎進行解答。
未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嗎? ? ?
事實上,根據《合同法》中的條例,未履行合同與合同生效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1、不履行合同依法要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實質和核心,就是責任制、獎懲制。沒有嚴格的責任,賞罰不分明,合同制就會流於形式。前幾年,我國形成的"三角債"什麼原因?就是不按《合同法》辦事,不履行合同,擅自違約,不依法辦事的結果。
2、合同自身分為有效性與無效性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以上若是合同無效則無需履行,且未履行不生效。
3、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條,合同成立未生效主要有如下三種情形:
(1)法定生效條件尚未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本款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特別要件。合同成立後,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完成前,合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約定生效條件未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本款中,當事人附生效條件的約定是合同生效的約定特別要件。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3)約定生效期限未屆至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本條中,當事人附生效期限的約定是合同生效的約定特別要件。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期限屆至之前,合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4、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實(這是認定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
①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②當事人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③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④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等。
(2)不履行經濟合同的事實,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引起的。當事人的過錯,可分為故意違約和過失違約兩種:
故意違約: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為將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後果,卻放任此種行為的發生(如收到貨物,無故拒付貸款等);
過失違約:是措當事人應當預見自己的某種行為可能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了,但因輕信此種後果可能避免,而沒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後果發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
但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5、不履行合同當事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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