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定金在簽訂合同後已轉為房款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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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約定

立約定金在簽訂合同後已轉為房款合理嗎?

立約定金是一種特殊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保證自己在約定的時間、地點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而交給對方一定金錢的擔保方式。立約定金對合同雙方有同等約束力。擔保法解釋中有着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立約定金在簽訂合同後已轉為房款合理嗎

立約定金在簽訂合同之後是不能轉化為放寬的。立約定金是保證主合同的簽訂,定金隨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合同的消滅而消滅。主合同有效,從合同也是有效的,不會因為沒有用就無效了。

三、立約定金合同效力的獨立性

定金合同為主合同的從合同。根據《擔保法》第5條之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該規定,立約定金合同的效力應取決於主合同的效力。認定立約定金合同的效力具有獨立性有實踐意義。理由如下:

(一)主合同簽訂已生效的立約定金合同的目的即達到

立約定金合同為擔保主合同的訂立而設立,立約定金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即違約方應承擔定金擔保責任;一旦主合同簽訂,無違約行為發生,立約定金合同的目的已經達到,使命已經完成,立約定金合同已發揮了作用。以後來簽訂的主合同無效來否定已完成任務的合同的效力不妥。

(二)立約定金非在主合同基礎上設立

在主合同基礎上設立的定金有解約定金、違約定金。違約定金具有擔保主合同履行的作用,其前提條件是主合同有效;解約定金具有擔保當事人不輕易解除合同的目的,其前提條件也是主合同有效。主合同無效從合同必然無效。為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而設立的立約定金,不在主合同基礎上擔保主合同履行、不輕易解除等目的而設,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制約。

(三)立約定金合同與主合同效力分割與一致的效果比較

因主合同無效而認定立約定金合同無效,會出現以下狀況:因立約定金無效,無過錯一方就要舉證證明對方有過錯以及締約不成的損失以使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立約定金合同的簽訂一般是在主合同條件不完全具備的情況下籤訂,且一般情況下雙方均明知條件暫時不具備但期待將來條件成立。一是舉證證明主觀過錯較困難,因立約定金合同簽訂時要求雙方必然知道主合同將來不具備法定條件無疑是強求,也不符合立約定金合同簽訂方的初衷。二是舉證證明損失較為困難。如不能舉證證明對方在簽訂立約定金合同時有過錯與立約定金合同無效的損失,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則無事實依據,無法實現致主合同無效責任一方的懲罰與對無責任一方損失的彌補。認定立約定金合同無效,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立約定金在簽訂合同後已轉為房款合理嗎?讀完以上小編整理的資料,相信大家心中已經有答案了。立約定金是為了確保雙方的合作關係可以得到保障,在違約的時候,定金是不會退還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紹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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