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簽訂流程中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7.18K

隨着我國法制的不斷髮展,對於公司債權和債務的轉讓有着更加詳細的規定,債權和債務的轉讓一般是指不改變原來合同的條款內容,某債權或債務人以合同的形式將債權或者債務轉讓給其他人。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簽訂流程中注意的事項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簽訂流程中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簽訂流程中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債權轉讓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轉讓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如果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那麼,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於債權轉讓的範疇。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不可轉讓的債權有如下情形:

(1)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

(2)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

(3)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

(4)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轉讓無效。

綜上所述,債權和債務的轉讓必須以法律合同簽署生效,使得第三方加入債權債務義務中,從而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從一人變成多人,而原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失去了債權和債務。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簽訂流程中注意的事項有哪些?需要在合同裏明確第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