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居間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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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居間合同屬於居間合同的一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護。實踐中雙方簽訂的借款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此處的媒介服務以借、貸款為主。關於借款居間合同效力問題,本站為您詳細解析。

借款居間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居間合同的效力,分對居間人的效力和對委託人的效力。

1、對居間人的效力

(1)居間人必須如實報告義務

《合同法》第245條第1款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這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居間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此項義務。居間合同的目的是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就要求居間人必須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據實報告或為媒介,不得欺騙有關當事人,不得隱瞞有關事實。訂約的有關事項,包括相對人的資信狀況,生產能力、產品質量以及履約能力等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根據不同的合同還有許多不同的事項。對居間人來説,不可能具體瞭解,只須就其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報告委託人就可以了。但作為居間人應當儘可能掌握更多的情況,提供給委託人,以供其選擇。

(2)居間人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委託人來説,往往是因信息不夠靈通,才請居間人為自己辦理事務,其目的就在於通過居間人找到訂約的機會。如果居間人報告不真實,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故意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給委託人造成損害的,不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居間人自己承擔居間費用義務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合同法》第426條第2款作了此規定。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報酬,一般情況下,居間人自己承擔居間費用,在合同促成之後,才能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因為費用已作為成本計算在報酬之內了,就不得再另外請求給付費用了。當然,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居間費用的承擔,居間人與委託人也是可以另行約定的,法律規定居間費用由居間人承擔,只是為化解風險,促使居間人必須盡忠實之義務,盡力為委託人利益考慮,促成交易成功。

當然,除上述義務外,居間人還負有其他一些義務。例如,居間人不得對交易雙方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從而影響合同的訂立或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等。

2、對委託人的效力

(1)委託人支付報酬義務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第1款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取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1、已促成委託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至於合同是否生效,不作是否支付報酬的條件;

2、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居間活動有因果關係。

只有兩者同時具備,委託人才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這裏,所謂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不能視為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如果是委託人為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故意拒絕居間人已經完成了的中介服務,而後再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居間人並不因此而喪失報酬的請求權。

委託人支付的報酬因居間合同內容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也是分兩種情況支付。在報告居間中,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按約定支付全額報酬,這是因為居間人僅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而不與其相對人發生關係。而在媒介居間中,則由委託人和第三人平均分擔居間人的報酬,因為居間人不僅向委託人提供報告訂約機會,而且還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訂立,使得委託人與第三人雙方發生了法律關係,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況下,基於公平原則,又促成合同成立的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擔居間報酬,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委託人支付居間報酬的數額及支付方式,一般按照居間合同約定。合同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委託人和居間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商業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是解決不了的,可以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一般以居間人居間活動成果為主要依據,綜合考慮居間人為居間活動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物力、財力、人力,以及居間事務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2)在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下,承擔居間活動必要費用的償還義務。

《合同法》第427條規定了此項義務。居間活動費用是居間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與報酬不是一個概念。由於居間人的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確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間人的意志決定的,因此,委託人的給付義務是否須履行,也是不確定的。但是,居間人為促成合同的成立也是付出了勞務和費用的,因此,本着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法律規定在合同未促成的情況下,由委託人支付必要的居間費用,如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支出的交通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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