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技術合同的解決方式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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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時,技術經紀人可以幫助當事人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這四種辦法解決。有些技術合同爭議是由於客觀原因引起的,如科學技術的發展,市場行情的變化;國家計劃任務的修改,重要材料、實驗條件等的欠缺,以及相關合作部門工作失誤等;有些侵權是由於認識差異引起的,比如對技術成果、技術條件、特定專業技術問題等的不同評價,造成對合同有否履行、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有不同的看法。

侵犯技術合同的解決方式包括什麼?

(一)和解的方法。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由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爭議的問題進行磋商,雙方都作出一定的讓步,在彼此都認為可以接受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調解指合同當事人自願將合同爭議提交給一個第三者,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進行協商的方式。第三者處在公正的位置,能夠比較客觀地看待雙方當事人的分歧,容易判明是非,擺事實並曉之以理,有助於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解決協議。調解方式靈活,不受時問限制,不需要經過複雜的法律程序。

(二)仲裁是指合同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並由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類型:一是各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訂立的,表示願意將將來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協議,這種協議一般包括在合同當中作為合同的一項條款,被稱為仲裁條款;二是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訂立的表示願意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協議。

仲裁採取自願原則。仲裁是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的,包括自願決定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自願決定解決爭議的事項,選擇仲裁機構等;當事人還有權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名冊中選擇其所信賴的人士來處理爭議。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技術合同糾紛在仲裁庭主持下通過調解解決的,所製作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裁終局。一裁終局即裁決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並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可不公開審理。

我國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等。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程序作出判決,使合同爭議得到解決。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技術合同等合同的簽訂的數量也在不斷的增加,此時我們應當在合同簽訂的時候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合同的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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