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合同首次費用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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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我國發明創造的氛圍愈來愈濃厚,每年都有許多專利被申報,這也表明創作者的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專利權更加被社會所重視,專利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創造專利人的合法權益,他人想使用專利時,必須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並協商支付使用費,那麼,專利權人與使用人簽訂專利許可合同首次費用應如何確定呢?

專利許可合同首次費用如何確定?

一、專利使用費的確定因素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專利使用費的確定比較困難,一般而言可以根據如下因素來考慮其數額:

1、專利權人研究開發專利技術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一般來説研究開發難度大、開發費用多的專利,其使用費相對比較高。

2、被許可人使用專利後所能獲得的收益大小。收益大的,使用費高。

3、專利許可實施類型和實施期限。一般而言,獨佔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高,普通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底,而交叉實施許可有時互相不付使用費。

4、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方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的方式或者一次總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採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門費的方式。在實踐中,採用入門費和提成費結合是常用的支付方式。

專利法對專利許可費的收取沒有規定,均由專利許可方和被許可方雙方友好協商達成收費共識。但專利法實施二十幾年來,專利權人們在收取專利許可費的實踐中自然形成了一些約定俗成的收費方式。

二、普通許可和獨佔許可的收費區別

專利許可分普通許可和獨佔許可,兩者的收費差別十分巨大。

根據專利實施難易程度、收益高低等情況,通常專利獨佔許可收費可高達專利實施預期年收益總額的5~8倍,甚至更高;而專利普通許可費的收取,也是依據專利本身價值的大小,若專利價值很高,則專利普通許可費收取比例可按專利實施預期年收益總額的50%~100%收取。當然,也有超出上述兩種許可費的收取比例的情況,主要還是要根據雙方的友好協商結果來定。互利互惠、排他共享專利成果是終極目標。

上述兩種許可費均為在專利技術實施前進行的一次性收取的專利使用資格費。它與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在專利使用合作過程中按比例分配專利收益有着本質的區別。

綜上所述,專利許可合同首次費用主要取決於專利開發的難度和成本,專利實施後能夠帶來的收益大小,許可使用的範圍和期限等因素,同時,獨佔許可的收費應該高於普通許可,費用的支付可採取一次付、分次付或者與使用者合作分配收益等不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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