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有開始執行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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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未有開始執行是否有效力
合同依法成立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雖然未開始執行但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書面合同與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合同書與合同成立】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二、如何確定是否喪失合同履行能力
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第一、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2、喪失商業信譽;
3、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4、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5、其他情形。
第二、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三、最新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