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理人簽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代理人簽字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並不是所有代理人的行為都是有效的,要根據情況而定。

合同代理人簽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如果是由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代替簽字的;或當事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義在合作協議上簽字而不作否認表示的,則簽字有效,合作協議也有效。

2、如果是是他人在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情況下代替當事人簽字的,經當事人追認後,該代理簽字有效,合作協議也就有效。

3、如果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則所籤合作協議無效,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完全歸屬本人。這就是説,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義務應當由本人承受,相應的民事責任也要由本人而不是代理人承擔。法律對由委託人承擔法律後果規定的前提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即欲使代理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受委託人在代理權限內行事,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

當然,如果受託人從事無權代理,或者代理行為違法時,應當適用無權代理、表見代理、代理行為無效等規則,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應當完全由本人承擔。該種情況非屬代理權的正常行使,而本文所欲討論者為代理權正常行使時,受託人簽名的法律效果,因而對此不作探討。除卻在授權範圍內行事條件,構成代理,仍需受託人的代理權明示及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之要素。

綜上所述,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代理人簽訂合同也是無效的,但是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相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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