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簽字的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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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簽字的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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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登記的離婚協議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一般情況下,只要具備以下條件,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1、 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 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 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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