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不承認合同有效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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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代理人不承認合同有效是合理的嗎?

被代理人不承認合同有效是合理的嗎?

被代理人不承認合同有效是合理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作為合同的相對方可以告知被代理人要求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知道後未做支持或者反對的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簽訂合同過程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在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有區別的: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各種各樣需要簽署合同的情形,很多當事人選擇委託他人為自己簽署合同,但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需要就被賦予的權利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各方面進行充分的協商,代理人在執行簽署合同的過程時需要充分的參考被代理人的意願不能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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