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與自己簽訂合同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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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與自己簽訂合同是合理的嗎?

代理人與自己簽訂合同是合理的嗎?

代理人與自己簽訂合同是合理的。如果代理人有被代理人簽署的全權委託書,並且經過公證處公證的,代簽的合同合法有效。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行為,所以一般應當是以被代理人名義來簽訂合同的。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託他人。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代理人以代理自己的身份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合理的,只要合同的內容是符合我國相關法律依據的並且內容是合理合法的,到公證處進行公證的合同就具有相關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也就是代理人本身也需要嚴格遵守合同中的各項規則,否則將視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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