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口頭追認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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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代理人口頭追認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被代理人口頭追認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被代理人口頭追認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合同有兩種主要形式: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只要是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籤訂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口頭合同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訂立口頭合同的好處是:簡易方便,締約成本低。實踐中,口頭合同是大量的、必不可少的一種合同形式。常見的是對於那些需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錢貨兩清的合同行為。

但口頭合同的缺點也很明顯:因沒有文字為據,一是對履行沒有約束,二是一旦發生糾紛,難於取證,不易分清責任,不便處理。書面合同是指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地表現。

書面合同較為安全,能有效地預防和辯明糾紛。但書面合同會影響交易的便捷,凡事必起草條文並簽字蓋章,有時容易喪失商機。當事人可以根據交易時間的緊迫程度、雙方的信任度、合同標的額大小、履行期限的長短、交易對雙方的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來確定:是訂立口頭合同還是書面合同或者對合同進行公證、鑑證等。

二、口頭合同怎麼追認法律效力?

1、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的問題。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

第一,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為標準。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第二,以追認權人的意願為標準。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於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生效力。

2、追認的意思表示方式問題。

對此問題,合同法未作規定。採取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取決於追認權人。但不管採取何種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且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所知曉。

3、追認權的行使時間問題。

一般情況下,追認權的行使時間以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時開始。在相對人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屆滿時消失。

綜上所述,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自願的,法律是則是認定為有效。如果需要對口頭合同的效力進行追認,需要對追認權的行駛進行了解,再結合追認的表示的方式,為慎重起見,要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要有法律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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