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合同個人簽名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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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面合同個人簽名有沒有效?

書面合同個人簽名有沒有效?

1、是當事人達成了合意即簽了字,後對方當事人認為確認不全面要求按手印,而相對人本人不在場或在場情況下沒有當回讓他人代按了,這樣情形屬實有效;

2、涉嫌合同造假,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沒有完全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而受到某種外因的誘導而不得以簽了字,後當事人有後悔心態不願再按手印了,而是別人假冒按手印,這存在了造假與欺詐行為,當事人不認可了,這樣合同行為不能視為有效合同。

合同的有效與否不僅僅取決於是否只有簽字。簽字是當事人達成合意的一種意思表示行為,一般而言,書面合同簽字或者蓋章後即成立,成立即生效。但是如果是需要行政登記、審批等手續才能生效,或者是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簽字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需要待登記、審批程序完成、生效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達,合同方才生效。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合同怎麼籤才能有效

對於合同怎麼簽訂才有效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

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指合同發生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任何合同只有具備一般生效要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依法成立;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指合同除具備一般生效要件外還須特別要件具備才能生效的條件。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只是法律、行政法規特別規定的某些合同生效須特別具備的要件,並不具有普遍性;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綜上所述,書面合同個人簽名所影響的主要是合同成立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合同內容約定履行義務,則合同已經認定成立並生效,如果合同因個人權限或者能力原因不能成立,以個人簽字不能代表為由產生合同效力糾紛,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判決是否具備生效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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