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合同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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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許多人簽訂合同是都不會仔細看裏面的內容,這也讓立合同的人有了空子在裏面設立欺詐性的內容,而且在簽訂時也很難被人發現,往往都是在履行合同時才發現。

欺詐合同的賠償標準

欺詐合同的賠償標準

1、首先,對於有欺詐條款的合同,在法律上來看,該條款是屬於無效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遭受的損失,侵害人應當賠償,並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交易存在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增加的賠償金額的標準是以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三倍,對於賠償的金額如果不到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計算,法律有其他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合同無效:

1、 一方用欺騙、威脅等手段訂立合同的,損害了國家利益的;

2、 串通他人損害當事人的權益的;

3、 通過各種手段來掩蓋不合法的目的的;

4、 合同中有損害到公共利益的;

5、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如果有以下幾種情形的,該合同可以被撤銷或者變更:

1、 因為誤解而簽訂的合同的;

2、 合同中存在明顯的不公平條款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如果一方用不良手段讓另一方簽訂了合同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相關的機構撤銷合同、變更合同。

所以噹噹事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現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及時存在欺詐的條款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變更該合同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有欺詐行為的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並且還需要向受損方賠償相應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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