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中民事欺詐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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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就是指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或者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間,通過隱瞞真相、設定陷阱、虛構事實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一種違法行為。那麼關於合同欺詐中民事欺詐的內容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合同欺詐中民事欺詐的內容。

合同欺詐中民事欺詐的內容有哪些?

1.欺詐人的欺詐故意

欺詐故意是指行為人具有故意欺詐他人的意思,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構成欺詐故意,不僅為直接故意,而且也包括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導致相對人陷於錯誤併為錯誤意思表示,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的欺詐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對某一重要事實輕率地作出陳述而不考慮其真假,以致相對人相信了實際上為虛假的陳述,並作出意思表示。此種欺詐的特徵在於行為人並不考慮其真假尚未確定的陳述可能會給相對人造成的影響,行為人對其行為在主觀上採取了一種放任自流或無所謂的態度。儘管是間接故意,也不失其欺詐故意的特徵,對此行為仍視為行為人具有欺詐故意,否則,將不能有效地保護交易安全,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難以實現。

2.欺詐人的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指欺詐人語言、文字或活動有隱瞞事實而告知虛假情況的行為。即使被欺詐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而虛構事實、變更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為。欺詐行為可體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前者是欺詐人以積極的方式,虛構的事實、變更事實,從而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行為,此種行為與欺詐的直接故意相聯繫,是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狀態情況下所為的欺詐行為,該欺詐行為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第68條中所規定的:“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的行為;後者指在法律上、契約上或交易習慣上有告知事實真相的義務而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致使相對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的行為,這種欺詐行為一般説來與間接故意相聯繫,是間接故意的表現形式,該不作為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68條規定的:“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況。”如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第2款的規定,出售人有聲明的義務。例如某出售人為了個人的利益,出售不合格產品時有意不履行聲明的義務,致使購買者誤認為系合格產品而購買,該出售人的不作為行為即屬“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隱瞞是不作為的一種欺詐方式,其目的是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以不作為形式出現的又一種情況是沉默而為的意思表示。

3.錯誤認識

被欺詐人的錯誤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詐人的欺詐所致。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以劣質品為優質品,誤以為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為無瑕疵的標的物,不知當事人無履行能力等。在民法上,構成欺詐必須有被欺詐人陷於錯誤這一事實。被欺詐人未陷入錯誤,雖然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和行為,在民法上也不發生欺詐的法律後果;另一方面,雖然有欺詐人的欺詐行為,然而相對人並未因其而陷入錯誤,仍不構成欺詐。

4.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欲成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王利明《民法新論》上卷第376頁)。可見,意思表示是一種行為,是表意人將心理狀態表示於外部的行為。它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慾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達行為人內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為;通過表示行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通常情況下,表示意思與內心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現表示意思與效力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欺詐即為其中的一種。被欺詐人在為意思表示時,主觀上認為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會引起法律上的效力,而其事實上正在受對方的欺騙,其表示意思不會發生所希望的效力。可見,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陷入錯誤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錯誤認識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動因,表示意思是錯誤認識最終結果。如果被欺詐人雖然陷入錯誤,但並未因之而為意思表示,也不構成欺詐。

從欺詐人、被欺詐人及衡量欺詐行為尺度等方面看,民事欺詐行為的構成需具備上文的四點因素。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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