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追認的時間期限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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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追認的時間期限有限制嗎

合同追認的時間期限有限制嗎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説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於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儘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於不穩定的法律關係之中而蒙受損害。

二、合同效力待定怎麼追認才有效

1、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的問題。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

(1)、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為標準。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2)、以追認權人的意願為標準。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於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生效力。

2、追認的意思表示方式問題。

對此問題,民法典未作規定。採取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取決於追認權人。但不管採取何種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且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所知曉。

3、追認權的行使時間問題。

一般情況下,追認權的行使時間以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時開始。在相對人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屆滿時消失。在相對人沒有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何時消滅,民法典沒有規定。應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相一致,即在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追認權歸於消滅。

追認合同的時間是法定的,大家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追認,如果超過法定的時間期限,會直接導致追認無效的。追認合同的形式可以是頭口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不過最終還是由雙方當事人確定的,法律上並不做出過多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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