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無效有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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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無效有時間限制嗎
我國當前的民法制度對於無效合同的確認,沒有規定明確的時限。
我國目前的民法制度中,存在着基於請求權的時效制度和基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制度,這兩種制度實際上都是對於權利行使的時間屬性規制,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民事流轉秩序。
所以,在針對無效合同確認的時限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保證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是通過權利人的外觀表現,參酌法律價值取向而做的一種客觀的法律價值判斷。
1、權利人非因客觀原因不行使主張合同無效權利,即必須是權利可以行使而未行使。這是權利的外觀表現狀態,是確認合同無效的時間限制的行為要件。
2、利害相對人對權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當的信賴。也就是説權利人不行使主張合同無效權利之狀態,已使相對方確信其不欲再行使權利。這種相當的信賴的判斷,需要考慮多個因素,法官應依據權利不行使狀態所經過的時間、權利行使方式的社會習慣、一個正常合理人是否會形成信賴以及表現這種信賴的相關行為事實等進行衡量。
3、如果允許權利人再行使主張合同無效權利,會造成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而使當事人間利益嚴重失衡。這是權利失效適用的一個決定性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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