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追償期限有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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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追償期限有時間限制嗎?

一、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追償期限有時間限制嗎?

有,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力。

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

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在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後才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對價,如果保險人尚未支付這個對價,則不得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

3、僅限於法定的四種情形,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僅限於保險賠償金額範圍。

二、交通事故賠償的注意事項

1、如何選定受訴法院殘疾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的,因此選擇一個合適的法院進行管轄很重要。怎樣選擇更適合的法院,一般選擇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選擇對起訴方賠償有利的法院,這些法院包括:侵權地(事故發生

地)、被告所在地。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閲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適用問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差異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的明顯差異,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否是以死者户籍來區分適用的是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當以户籍為準,城鎮户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户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筆者認為以户籍來定標準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司法解釋的原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説”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户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户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户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筆者認為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現在最高院的批覆已經認可了這種做法即只要證明受害人在城鎮生活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照城市生活標準進行賠償。

3、交通事故中胎兒撫養費的問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胎兒可以享有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權利。

4、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處理

如果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受害人需向法院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保險公司是有權利向被保險人進行追償的,但是這會有時間限制的,而且在追償的時候就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受到保護,保險公司不是任何事故都可以賠償,如果是被保險人違了法,那麼就需要自己承擔所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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