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轉租賃合同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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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鋪轉租賃合同是怎麼樣?

商鋪轉租賃合同是怎麼樣?

商鋪轉租賃合同是由租賃人和承租人所簽訂的關於合同的義務權利所作出的約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三)預租的商品房。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二、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第十六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商鋪要想轉租的話,必須要經過原來的出租人的同意,否則的話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因為是屬於非法轉租。這是法律當中所作出的明確要求,必須要予以遵守,否則的話違法轉租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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