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糾紛訴訟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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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合同糾紛訴訟時間是多久

土地合同糾紛訴訟時間是多久

一般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訴訟時效二年。

三、特別訴訟時效

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四年。

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土地糾紛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在兩年之內,超過兩年則不適用土地糾紛合同,訴訟時效分為一般和特別兩種情況,民事訴訟合同要寫明訴訟人的單位,以及訴訟的事實請求和相關訴訟依據確保訴訟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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