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買賣合同如何確定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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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續買賣合同如何確定訴訟時效?

連續買賣合同如何確定訴訟時效

連續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3年,中國《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也就是説,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權利實際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如果還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訴,法院不再保護。

二、連續買賣合同訴訟時效起算的依據

1、連續交易的,訴訟時效從最終確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2、分段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分別計算;

3、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法院關於訴訟時效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一審民事訴訟審理週期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大多數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都適用於普通訴訟時效,包括連續買賣合同也是如此的。既然雙方的合作關係是連續性的,那就説明彼此之間還是具有一定的默契和信任度的。可是,每一次的買賣行為都要簽訂新的書面合同,不能因為是連續性的就忽略合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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