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土地糾紛合同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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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土地糾紛合同書怎麼寫?

一般土地糾紛合同書怎麼寫?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承包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流轉的承包地。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2、 流轉承包土地的種類、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

3、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5、流轉承包地用途

6、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7、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土地糾紛及其特徵

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它有以下特徵: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

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②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

③用地手續不完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糾紛法律法規

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第十條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委託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第十三條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後,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迴避。承辦人是否迴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承辦人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對爭議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協助調查。第十九條 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綜上所述,土地糾紛合同書要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以及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等。依據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糾紛法律法規依法書寫土地糾紛合同。瞭解土地權屬爭議時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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