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內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期內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沒有勞動合同被辭退了怎麼?
1、首先可以要求11個月的雙倍工資,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已經視為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只要員工不犯大錯,只能勞動者開除單位,不能單位開除員工。
3、無故辭退勞動者,就視為與員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雙倍對員工進行賠償,即18個月工資。
出現這種情況,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作為補償。雖然可能要麻煩些,但是能一步到位。如果僅僅是舉報,估計達不到效果。
三、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是不可以隨意辭退。如果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過錯情形,公司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辭退,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員工沒有任何過錯,只是合同到期不續簽或者出現經濟性裁員等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若單位無合法理由辭退,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個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此時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被用人單位辭退了,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和雙倍的工資。如果在單位工作一年多了,還沒簽勞動合同,可以認為員工和單位之間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