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屋賣給第三人夫妻一方可以起訴合同無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將房屋賣給第三人夫妻一方可以起訴合同無效嗎?

可以起訴,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夫妻共有房產出賣給第三人,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以夫妻一方、買房的第三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訴請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而買房的第三人答辯稱,夫妻一方雖未經另一方同意即處分夫妻共有房產,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其系善意購買人,支付了合理對價並辦理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的規定,已善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請求判決駁回夫妻另一方的訴請。

在審判實務中,法官對此類案件的裁判理由或方法至少有四種:

一是認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構成無權處分,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購房的第三人屬於善意取得,判決駁回夫妻另一方的訴請。

二是認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構成無權處分,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是認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行為部分有效。

四是認定夫妻一方雖未經另一方同意出賣夫妻共有房產,但依照《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買房的第三人因夫妻另一方不協助辦理房產過户手續導致房屋產權無法過户,有權請求賣房的夫妻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話,必須真的另一半的同意才能夠進行交易,否則是屬於違法行為。如果對方再進行交易之後選擇同意,那麼合同可以繼續進行履行,但是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對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合同無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