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裝修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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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

成都裝修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

二、調整方式

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

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

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並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

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

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

7、不採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

三、司法解釋

199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覆函》(法函[1994]10號)規定:根據當時央行[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九條關於銀行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6〕7號)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佈的銀髮〔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覆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佈的銀髮〔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綜上所述,成都裝修合同違約金的規定與全國各地基本沒有差別,都應該根據合同事先擬定,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增加違約金,這應該根據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與合同規定的損失是否相當來判斷,應該按期支付違約金,以免造成嚴重後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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