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生效的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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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生效的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1、審查主合同的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於的一種,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2、合同簽訂時主體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無法起到擔保的性質。

3、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4、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交付期限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5、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過現實的貨幣支付還是銀行支付。如果是以銀行支付的方式必須以收到交易憑證視為交付。

6、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的數額應少於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7、明確款項的性質,最好標明“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如果合同中的款額未明確款項的性質,未寫明“定金”字樣,雙方容易發生爭議;如果寫成“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若合同條文又無明顯約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定金效力。

8、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在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並且合同中應約定主合同成立後,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還是衝抵主合同應當支付的款項。

9、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以利於執行未能訂立合同的過錯方將承擔定金罰則的風險。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0、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終止條款應明確約定定金合同解除、終止的條款。如沒有關於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致使終止合同的條件不明確,將造成簽訂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難的現狀。因此,有關合同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的條款應力求細化、全面。綜上可知,針對定金合同的生效時間,相關法律中規定要是雙方約定了交付定金的期限,那麼在實際交付定金後該合同才能生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需要與他人簽訂民事合同的話,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民事合同的內容條款的書寫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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