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委託代理合同無效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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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委託代理合同無效情況有哪些

一、民法典規定委託代理合同無效情況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委託代理合同;

(3)違背公序良俗的委託代理合同;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委託代理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裏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三、委託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返還財產,委託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這。這裏的財產,是指委託合同成立後,一方當事人在準備履行合同和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從對方實際得到的財產。這種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2)賠償損失,委託合同被確認無效,將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這種損害賠償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損失的存在。

2、賠償義務人有過錯。

3、接受損失賠償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無故意違法而使合同無效的情況。

4、損失與過錯間有因果關係。

(3)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在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時,因此而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因家的民用工業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委託代理合同的內容沒有表達委託人的真實意願,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雙方均存在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需要按照過錯的程度來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按照對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進行賠償。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以欺詐的手段簽訂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都是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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