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免責條款失誤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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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免責條款失誤怎麼辦

簽訂免責條款失誤怎麼辦

免責條款方面常見失誤的法律救濟方案:

1、在合同訂立階段,免責條款的提出方必須確保該免責條款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組成部分。

首先,確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責條款發生效力的前提。一個無效的合同,免責條款是不可能發生效力的。

其次,免資條款必做成為合同的組成都分。必須載於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夠舉證證明被免責條款的口頭合同的部分。

2、本着公平、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提出免責條款,是免責條款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我國《合同法》第40條和第53條分別從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則角度出發對免責條款的效力進行了約束,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免責條款,如免除承運人將貨物過失交付託運人指定的接收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責任,也是不為合同法理論和實踐所認可的。

3、使用清楚、明確,不易產生歧義的文字表述免責條款的內容,是當事人提出免責條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免除或減少未來風險得以實現的根本保證。

如果免責條款的表述不明確,在發生疑義時,會被從嚴限制解釋,以保護相對方的利益。

4、在格式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的,應主動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該條款的存在。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免責條款的存在,實際上是對相對人合法權利的限制和剝奪,故免責條款的內容應當取得相對人的認可。由於在一般情況下,格式合同的合同條款只需明示即可,不一定必須在合同書中寫明,加之格式合同“要麼接受,要麼走開”的特點,相對人往往忽視合同具體內容。因此,《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該規定賦與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主動提請對方注意該條款和説明該條款的義務,如違反該規定,將會導致該免責條款無效。

5、對未在《合同法》分則中規定的合同,應特別注意相關專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如《保險法》、《拍賣法》、《海商法》等。

6、注意證據的保留。對保險人來説,即使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明確説明”義務,在訴訟階段如果不能舉出相關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了義務,會被視為沒有“明確説明”,依然會面臨敗訴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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