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20%法律規定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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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定金20%法律規定如何解釋

合同定金20%法律規定如何解釋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超過部分屬於違法,只能按20%收取,合同約定超過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須退還另一方。

但是合同仍然有效。《民法典》第507條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如果現實操作中,約定20%的定金無法操作,可以約定訂金。“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繳納一定數額的錢款。《民法典》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此外,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且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

合同履行的“訂金”作為預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貨款。無論哪一方不履行,都必須將其如數返還給付訂金的一方,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但是同時約定定金和訂金是可以的。

二、定金罰則有哪些內容

1、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5、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定金的數額,但是最高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很多交易可能中間會用到很多的資金才能夠完成這個合同,所以為了保證雙方都不受損就需要讓一方交納必要的定金,而定金在交出去之後就會成為一種保證,但凡有一方沒有做到合同的約定和要求就可以讓定金髮揮作用並作為補償性的手段。

所以説,一定要檢查清楚定金的金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在交易取消時,如果支付定金方不履行約定且無權退貨,則接收方將不履行。約定雙倍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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