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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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8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但是,民法總則實施之前,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只能適用原民法通則兩年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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