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定金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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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的定金標準是多少?

買賣合同的定金標準是多少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買賣合同定金條款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定金條款要生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有效。定金條款是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合同中的一部分,合同無效時,定金條款無效。但是定金另有規定的,定金條款的效力依其約定可以獨立於合同而存在。

2、定金的數額屬於合同意思自治的範疇,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3、合同必須明確款項的性質,標明“定金”字樣

簽訂定金合同應當標明“定金”字樣。“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不具備定金的性質,不發生定金的效力。

4、應當在定金條款中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條款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條款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三、定金合同糾紛的處理規則是什麼?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我國《民法典》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後,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定金更多的是一種擔保形式的擔保金,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務必將定金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並且還需要將其數額和交付的期限都標明,如果因為約定模糊不清導致出現糾紛的,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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