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糾紛中的合同是否可以變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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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人出行依然依靠的是公共交通工具,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時候,可能需要與對方簽訂一份客運合同。生活中,因為客運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也是比較多的,那此時遇到客運合同糾紛是否可以變更或解除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客運合同糾紛中的合同是否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客運合同糾紛是否可以變更或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旅客運輸合同成立後,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變更或解除合同,即變更客票記載或辦理退票手續。此種變更或解除被稱為自願變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2、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客運合同變更或解除,稱為非自願的變更或解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因承運人的遲延運輸導致的變更或解除。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2)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引起的合同變更。在客運合同訂立後,承運人單方變更運輸工具的,應視為一種違約行為。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旅客有權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提高服務標準的,無權向旅客加收票款。

二、客運合同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所謂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為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客票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為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承運人只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於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對於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如果承運人對患有急病 、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為即可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

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免責事由的規定,説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於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對於無票乘車又未經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承運人不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旅客自帶物品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客運合同糾紛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實踐中既有可能是因為承運人的原因而導致解除或變更,也有可能是因為乘客的原因而要求解除或變更。而在履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也有一定的義務需要履行,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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