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違約金條款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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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違約的違約金過高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的違約金數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況時有發生。

保密合同違約金條款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保密合同違約金條款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 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並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7、不採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

199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覆函》(法函)1994 10號規定,根據當時央行1990 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九條關於銀行計扣逾期付款帶滯納金的規定,經濟合同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覆函》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違約金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覆函》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額機構計數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通過上述對保密合同違約金條款的相關介紹,我們可以更好的瞭解到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必須遵守每個行業的行規,所以在簽訂保密協議後我們能夠更好的瞭解裏面的知識,使企業能夠很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也使每位員工都能夠遵守每一個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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