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認能主張締約過失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6W

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認能主張締約過失賠償嗎?

根據法律條例上講,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追認之後是可以繼續進行的,也是屬於有效合同,但是該合同並沒有被追認,比如説,雙方私自買賣共有房產以及其他的共有人並沒有追認的,那麼該合同是不能繼續進行的,其中一方締約之後,那麼另一方也會因此遭受到損失,應該看過失的情形來確定是不是應該主張締約過失的賠償。

      在實際上,出現以下幾種情形和遭到損失是可以進行主張締約過失賠償:

      1.對合同進行惡意的磋商。

      2.有欺騙,詐騙等行為,

      3.觸及到人格和人格尊嚴問題,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

      4.私自進行撤銷該合同的重要約定。

      5.在簽訂合同時並沒有做到及時的通知和保密等一些義務

      6.在簽定合同時並沒有做到保護的義務,並且侵害到對方的人身權利和對方物品權利。

      7.該合同是並不成立的。

      8.該合同是無效的。

      9.合同已經被變更或者已經被撤銷。

      10.該合同並沒有被追認。

      因此,根據以上所述的情況,效力待定合同若是不會被追認,也是可以承擔地是過失責任的。但是,在合同其中一方要是主張賠償時,首先得確定自身是不是有着過錯。若是已經知道對方並沒有民事權利,比如説在共有房產買賣合同的時候,已經知道該地方的房不屬於一個人的,那麼合同沒有追認,受到損失可能就得自己承擔損失的責任。

      到最後,其實實際上許多人在達成合同之後,因為一些權限的問題而變成效力待定合同,比如説無權代理等等,這時候沒有被追認,而且遭到一定的損失,請求締約過失賠償的時候,先確定自身是否有過錯,要不然的話,賠償的主張將很難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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