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動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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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勞動合同糾紛?

什麼是勞動合同糾紛?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規定》對勞動合同糾紛列舉了七種情形:

(1)確認勞動關係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6)經濟補償金糾紛;

(7)競業限制糾紛。

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主要是指職工與企業就勞動關係存在與否、勞動關係終止與否和勞動關係有效與否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集體合同糾紛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而簽訂書面協議,由此發生爭議引起的糾紛。

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是指因勞務派遣合同發生爭議引起的糾紛。勞務派遣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勞務服務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遺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

非全日制用工糾紛是指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引發的糾紛。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縮短了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在同一家用人單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和累計每週工作時間的規定,更好地保護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勞動報酬所發生的爭議。

經濟補償金糾紛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依法應當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而發生的爭議。

競業限制糾紛是指因競業限制發生的糾紛。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或對企業競爭優勢有重要影響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二、勞動合同糾紛適用哪些法律?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1-56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集體合同規定》。處理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68一72條,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對勞動爭議的範圍作了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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