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複印件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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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銷合同複印件有效嗎?

購銷合同複印件有效嗎?

購銷合同複印件是否有效,要看具體情況:

其一、購銷合同是在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並且合同的內容合法,則購銷合同的原件及複印件均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其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購銷合同複印件無效。

只要合同雙方達成一致,簽訂合同後,合同即成立,之後合同原件丟失的,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或法律效力。只是如果以後因履行合同產生糾紛而需向法院起訴時,根據證據舉證規則,如果對方對合同複印件不認可的,則丟失方因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會對其主張權利產生不利影響。

二、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後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於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採信。

三、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傳真件也屬於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於複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於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係成立的傳真件之後,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後,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鑑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複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於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誌、傳真號碼等是否屬於該當事人所有。

由此可知,購銷合同的複印件是否有效實質上是取決於購銷合同的原件是否有效。如果購銷合同是在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並且合同的內容合法,則購銷合同的原件。在此情況下,購銷合同的複印件也有效。此外,傳真件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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