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或撤銷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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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但要符合法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的後果是,承包人與發包人因該合同所得的財產要互相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要折價補償;並且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失賠償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或撤銷違法嗎?

對於無效合同法律後果的處理,《民法典》已做了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於承包人的財產。由於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於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着物,應作價補償。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於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類糾紛的提起首先要審查主體資格,法院已明確規定此類訴訟的主體資格,提起訴訟的原告屬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被告為發包方,承包人作為第三人。對於如何從證據的角度確認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如果召開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大會或以户為代表參加大會,製作會議紀要,那麼,全體村民是否同意均簽名摁手印所統計出來的人數是最直接的、無可爭議的證據。

而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為一個固定的模式來照搬硬套,還是要根據案件本身全面系統地進行審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於居住分散地處偏僻或外出人員較多的地區,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無參政意識不願參加會議,集中起來開會確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組幹部通過廣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將承包的標的、條件公佈於眾,在招標期間集體成員對標的和發包條件未提出異議,就應視為一種認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應認定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確認合同有效。此種認識亦符合規定,即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或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於合同宣告無效或者是合同進行撤銷,首先是要有法律的明確支持,如果是屬於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那麼雙方都應該進行接受,如果是屬於單方面宣告無效或者是撤銷的話,只要按照合同中的措施來對損失方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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