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出錢一個人出技術合同能成立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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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個人出錢一個人出技術合同能成立公司嗎

一個人出錢一個人出技術合同能成立公司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對註冊公司的出資形式做了具體規定,具體條文如下: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在專利技術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在實踐中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用專利權入股的、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根據新《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三項出資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實踐中對於用後兩種方式入股的,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還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的,比如將出資轉讓的問題等。所以首先應該明確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當然,為了減少將來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首推以專利權入股。

(二)注意以專利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

(三)注意專利入股的必須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並且在我國法律對能進行股權投資的主體是有規定的,無論是國有企業,法人內設職能機構還是個人進行專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四)在使用專利技術入股時,還必須注意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入股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後續改進成果的權屬和各方的違約責任。

(五)對於專利入股需要特別注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不可否認由於審批專利的審查員受專利局文獻存儲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備專利條件的技術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是不進行實質審查的,所以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一旦被宣告無效就不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就不能作為入股的技術。所以對專利進行必要的審查檢索及在合同中約定無效後的處理辦法是非常必要的。

綜上,出錢或者出技術都是可以作為註冊公司時的出資形式的,現行法律允許這樣操作。以貨幣形式出資時相對較簡單,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少,但是以技術出資入股的形式需要注意的問題較多。特別是:第一,以專利技術出資入股的,出資人必須是合法權利人;第二,該專利技術需要作價評估;第三,該專利權需要轉移至公司名下才可認定為足額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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