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工程變更合同書的特徵和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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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建房工程變更合同書的特徵和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前者指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而合同內容並無變化;後者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從我國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合同變更是合同關係的局部變化(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價款的變化、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合同性質的變化(如買賣變為贈與,合同關係失去了同一性,此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標的的變更是否屬於合同變更,理論界有不同看法(關鍵在於變更協議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為基礎)。

二、建房工程變更合同的特徵

1、 合同的變更僅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而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合同有效成立後,其主體和內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但此處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主體的變動屬合同轉讓的範疇。合同內容的變化,可表現為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內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如標的物數量變化,價款也隨之變化)。

2、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變化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係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合同內容已全部發生變化,則實際上已導致原合同關係的消滅,一個新合同的產生,並且對原合同關係所作出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僅限於非要素內容,例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履行時間、價款及結算方式的變更等等。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後的合同關係與原有的合同關係在性質上不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學説上稱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內容發生變化,即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化,導致合同關係失去同一性,則構成合同的根本性變更,稱為合同的更新。何為重要部分,應依當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觀念加以確定,如合同標的的改變,履行數量或價款的巨大變化,合同性質的變化等,都是合同的更新而非合同的變更。

3、合同的變更通常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同的變更有兩種:

①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合同進行變更,即約定的變更;

②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變更,即法定的變更。我國《合同法》第五章所規定的合同變更實際上就是約定的變更。

第四 ,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完畢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已經消滅,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三、程序規定

1、變更合同也應貫徹協商的原則。

當事人一方應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先做出意思表示);對方對要約的承諾與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雙方在沒有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單方面變更合同屬違約行為。

2、變更合同的協議最好採用書面形式。

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變更解除的電報、圖表、書信等也應作為資料保管)。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建房工程變更合同書特徵和程序規定。所以,在原合同還未開始履行或者履行未完成的情況下是可以變更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建房工程變更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上塗改,要重新印一份新合同,且雙方當事人不能輕易更改。如果在雙方協商後需要更改,可以請律師介入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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