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合同是行紀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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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銷合同是行紀合同嗎?

代銷合同是行紀合同嗎?

代銷合同屬於行紀合同,是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代銷商品、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代銷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代銷商品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代銷期間代銷人對代銷商品享有佔有權。相應地,代銷商品在代銷期間的市場銷售風險也應當由委託人承擔。在沒有當事人合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應當依據代銷商品價值的高低,是否具有知識產權而改變代銷商品的所有權歸屬和市場銷售風險的承擔原則。

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我國《民法典》將行紀合同的標的規定為"從事貿易的活動",實踐中多指動產、有價證券的買賣以及其他商業上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如代購、代銷、寄售等。

二、行紀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在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並不需要説明自己是受人之託,第三人也無需知道委託人是誰、信用如何。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行紀人自己承擔,並不對委託人產生法律效力。這一特徵使其與代理相區別,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其直接後果亦歸被代理人承受。

2、行紀人受託出售或者購入的物品歸委託人所有

無論是委託人交給行紀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紀人為委託人購入的物品,其所有權均歸屬於委託人,風險責任也由委託人負擔。

3、行紀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行紀合同自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行紀人為委託人處理事務均收取報酬,委託人和行紀人在合同中均負有義務,故行紀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代銷合同是行紀合同,行紀人在進行民事法律活動時,需要以自己的名義,不能説明自己是受他人之託,要用自己的名義幫助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行紀人對於委託物具有管理權和留置權,當委託人不支付勞動報酬時,可以留置委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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