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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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間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時可以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區別是什麼?

(2)行紀合同關係中,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被代理人,即委託人有介入權,可基於介入權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3)行紀合同關係中,委託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第三人有權選擇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來主張損害的賠償,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相對容易區分。買賣合同是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行紀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行紀合同的本質,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我國目前比較常見的行紀合同有以下幾種:

(1)代銷、代購或者寄售合同;

(2)證券經紀行為;

(3)期貨經濟行為

;(4)委託拍賣行為,也就是拍賣公司和貨主、物主之間的關係。拍賣公司與競買成功的人是買賣合同關係。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行紀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酬金的協議。

輯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買賣合同主要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行紀合同主要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買賣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顯著的區別在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買賣合同包含有兩個相對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行紀合同具有很強的商事性質,合同中的委託事務多為貿易活動,核心是法律行為。判斷合同的性質是買賣還是行紀,應以當事人關於貨物所有叔是否隨交付轉移的約定條款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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