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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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合同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保管合同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體是保管人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勞務;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臨時轉移保管物品的佔有權;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也有無償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徵: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即提供保管寄存人託付的物品的服務。

2、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還需要交付保管物。

保管合同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這也是屬於合同類型當中的一種,如果保管合同要想成立的話,首先在訂約主體方面必須是存在着雙方或者是存在多方當事人,而且合同的成立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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