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行紀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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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行紀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民法典關於行紀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行紀合同為有名合同

對於行紀合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上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從立法上確立了行紀合同的有名合同地位。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所受託的事務

行紀事務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這些行為時,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的,這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之後,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自己為該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其中的權利,承擔其中的義務。第三人無須明確委託人為何人,即使委託人有誤解或被欺詐、脅迫等事由,也不能構成行紀人與第三人所進行的行為無效或撤銷。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只是從行紀人處接受其轉移的法律後果。

3、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雖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為委託人購、售的物品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在實施行紀行為過程中非由行紀人的原因而發生的物品的毀損、滅失,由委託人承擔風險。

行紀合同不但是有償合同,而且是不要式的合同,行紀人完成合同中規定的事情之後,委託人要支付給行紀人相應的勞動報酬。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要用自己的名義幫助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辦理委託人所託的事務,行紀合同是有名合同,在法律上有專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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