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必須具備的基本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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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須具備的基本條款有哪些

一、合同必須具備的基本條款有哪些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合同的標的、質量和數量;合同的價款以及支付期限、方式、地點;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

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合同內容不完整有效嗎

合同不完整有效。合同不完整不能説明合同就無效,且民法典上對於約定不明的都有明確規定的。合同無效只有在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情況下才是無效的。

(1)缺少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合同的類型,確定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也就是説,如果一份合同欠缺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標的、質量或數量,則該合同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可能導致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2)缺少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不是合同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一份合同缺少價款、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則不會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該合同是有效的。一般來説,合同缺少普通條款,説明該合同屬於瑕疵合同,應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進行合同漏洞的填補。

隨着經濟的發展,合同已經成為我們必不可少的需要。合同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約束雙方當事人的作用,所以不能隨意違約。合同能夠給予我們一份安定。有了法律上明確的規定,雙方都必須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去履行。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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