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規定了訴訟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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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中規定了訴訟時效嗎?

合同法中規定了訴訟時效嗎?

沒有,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權利被侵害”是一個事實判斷,具有客觀存在性。權利和侵害的含義是確定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基礎。

二、訴訟時效存在的條件包括哪些?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法定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③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在最後6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後6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後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訴訟時效的期間一般是三年,但是也有某些特殊情況是兩年、四年或者是二十年的,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出現當事人主觀主導的或者是不可抗力等事件的,訴訟時效就有可能會出現中止或者是中斷,此時訴訟時效的計算就應當從中止或者是中斷的事由消除之日才能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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